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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172节

    第384章 爱的代价

    几日后,沈贵林再次走进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,方轶今天要跟他沟通辩护方案。

    “沈先生,一审时您儿子对案件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,这几天我把案子梳理了下,从现有的案卷材料看,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问题,唯一的争议点是本案属于抢劫罪未遂,还是既遂?

    我去市检察院沟通过案情,负责此案的检察员认为本案是既遂,但我认为是未遂,法律上规定的不是太清楚,就看二审法院怎么认定了。我准备为您儿子做罪轻辩护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“方律师,我在公司里就是个卖苦力的,没多少文化,怎么辩护对我儿子有利,您就怎么来吧。我听您的。”听方轶说完,沈贵林表态道。

    “好,我约了明天去看守所会见沈虎,跟他沟通辩护方案的事。下周一上午九点,沈虎的案子开庭。您要是来旁听,记得带上身份证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沈贵林点了点头,随后离开了律所。

    周末的时候,方轶带着儿子方安志去北国商城买了几件秋天和冬天穿的衣服,然后又带着他去吃了顿西餐,晚上去辉煌泡澡,与李书明一起吃了顿饭。

    虽然说穷养儿子富养女,但是儿子的见识却不能少,方轶尽可能让儿子小志多接触社会,多长见识。避免读书太多,脑子里全是考试,读傻了!

    晚上,方轶送儿子回去的路上,方安志犹豫道:“我妈让我从这个学期开始住校。她说我长大了,经过一个学期已经适应新学校了,该独立了!”

    “你妈是为你好,人总要学着慢慢长大,不能总在爸爸mama的身边。记得跟同学搞好关系。你正在长身体的时候,一定要吃好,饭钱要是不够给我打电话。”方轶手握驾驶盘,看了儿子一眼,微笑道。

    此时,车内的收音机传出了李宗盛的一首老歌:

    还记得年少时的梦吗,像朵永远不凋零的花,陪我经过那风吹雨打,看世事无常,看沧桑变化……,走吧,走吧,人总要学着自己长大,走吧,走吧,人生难免经历苦痛挣扎,走吧,走吧,为自己的心找一个家,也曾伤心流泪,也曾黯然心碎,这是爱的代价……

    是呀!儿子长大了,该独立了!再舍不得,再黯然心碎,也得放手……这就是爱的代价。

    方轶心中突然有些酸楚,时间过得太快了,转眼已到中年!

    车停在楼下,方安志下车,在楼门口回身向方轶挥了挥手,然后上楼去了。楼上,卧室窗帘后站着的曹晓慧,看着方安志从车上下来,她心中突然一痛,如果她不来市里,如果她不贪图钱财,也许就不会陷入泥潭,更不会如此焦虑。

    生活仿佛跟她开了一个玩笑,以前的曹晓慧最羡慕锦衣玉食,名牌满身,挥金似土的生活,但是现在的她却想过平平淡淡的生活。

    因为在她的头上正悬着一把达摩克斯之剑,不知何时就会落下,现在的她正承受着无穷无尽的煎熬!为了减少对儿子的影响,她只能如此。

    她的心中充满了痛苦、悔恨,但是又无可奈何!

    方轶回到住处,点燃一根红梅对窗而坐,望着窗外的明月,心中暗道:为什么偏偏是这个时候?不对呀,以曹晓慧的性格,怎么会让儿子去住校呢。如果她真想让儿子去住校,又为什么在学校附近买房?这不是自相矛盾吗?难道……

    周一早上,中院第二十一法庭,沈虎的案子二审开庭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请上诉人沈虎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辩护人认为,上诉人沈虎盗窃他人财物,并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原审法院对其犯罪的定性节并无不当,但未认定本案的抢劫罪系未遂。

    鉴于上诉人沈虎系初犯,具有认罪、悔罪情节,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作了赔偿,本案为抢劫未遂,请求法院依法改判,减轻对上诉人沈虎的处罚。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“上诉人沈虎,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沉着脸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异议。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认可。”沈虎低着头不敢直视审判长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法庭调查结束,现在进行法庭辩论。在辩论前,法庭提请控、辩双方注意,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、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。

    先由上诉人沈虎进行自行辩护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沈虎的辩护理由是根据方轶的辩护方案来的,他不懂什么叫法言法语,只会车轱辘话来回说,审判长实在听不下去了,制止了他的发言。

    “下面由上诉人沈虎的辩护人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、审判员:辩护人认为,本案中,上诉人沈虎盗窃价值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电动自行车电瓶,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,但其在被保安拦截时,为抗拒抓捕,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,应当认定为抢劫罪,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。

    但是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抢劫未遂,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对抢劫未遂的情形未进行考虑,因此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。

    鉴于上述人的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,而且上诉人属于初犯,有认罪、悔罪的情节,且属于抢劫未遂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    综上,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沈虎减轻处罚,处一年有期徒刑,请法院依法改判。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方轶建议判处沈虎一年有期徒刑,已经低于法定最低刑(三年)了,属于减轻处罚。

    “现在由检察员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、审判员:我们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沈虎构成抢劫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处罚适当、程序合法。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。”检察员道。

    第385章 改判!

    “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抢劫未遂的情形,就本案而言,我们认为,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罪,而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过程中,只存在此罪向彼罪转与不转的问题,只要上诉人沈虎的行为满足转化的条件,即构成抢劫罪,应当一律为抢劫既遂。换句话说,只要上诉人沈虎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,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后,即是既遂。根本不存在未遂的情形。”检察员铿锵有力道。

    “下面由上诉人沈虎的辩护人回应检察员的意见。”审判长撩起大眼皮,说道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、审判员:辩护人认为,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抢劫罪,其犯罪形态也应按照一般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来认定,因此和一般抢劫罪一样也应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形态。理由如下:

    一、转化型抢劫罪在理论上存在未遂与既遂之分

    本案中,由于上诉人沈虎已实行了盗窃等行为,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(造成保安轻微伤),显然属于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”,因此,本案不存在犯罪预备形态。

    但是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(盗窃行为)到实施新行为(暴力拒捕),再到新行为完成(转化为抢劫后得手),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,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了现实可能性。

    二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

    抢劫罪区分既遂和未遂,是为了识别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,进而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人在犯罪性质转化前一般只具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的故意,因而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。如果对转化型犯罪不加区分,均认定为既遂,极有可能导致量刑偏重,违背罪刑相适的原则。

    本案中,上诉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,但未取得财物,按照一般抢劫罪的量刑标准,上诉人应属于未遂。

    若只因沈虎构成转化型抢劫罪,而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抢劫既遂,其量刑显然要比一般的抢劫罪还重,很明显罪刑不相适应。

    三、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九条仅规定了罪名的转化。

    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九条仅仅规定,犯盗窃罪,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,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该条规定仅仅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标志,并未否认既遂、未遂形态的划分,也没有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统一为犯罪既遂。

    辩护人认为,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与犯罪的形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转化行为只是导致整个行为性质的改变,即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,但不能阻却抢劫罪既遂、未遂形态的划分。因此,在确定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后,仍然需要对转化后的抢劫罪的未遂和既遂进行区分。

    四、转化型抢劫罪既遂、未遂标准

    辩护人认为,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的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暴力、胁迫手段的先后,转化型抢劫罪占财在先,而使用暴力在后,一般抢劫罪是使用暴力在前,占财在后,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并无实质区别。

    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规定,不论是劫取财物还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,均属抢劫既遂。

    对于转化型抢劫罪,认定既遂的标准应与上述标准一致,而既未劫取财物,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,应当属于未遂。

    本案中,上诉人沈虎先盗窃了价值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电瓶,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造成保安轻微伤,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。

    上诉人虽然已经将电瓶取下放在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上,非法占有了该财物,但是在此后的抗拒抓捕过程中,上诉人沈虎逃离现场时并未将电瓶带走,而是遗留在了现场,未实际拿到电瓶。

    辩护人认为,在本案中,上诉人沈虎在盗窃过程中非法占有财物,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已劫取财物,即先行为的既遂不必然导致后行为的既遂。

    另外,上诉人的抗拒抓捕过程中仅造成保安轻微伤,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。

    综上,本案中上诉人既未劫取财物,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,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沈虎为抢劫罪,但未适用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减轻对上诉人的刑罚,量刑明显存在不当,请法院依法改判。完毕!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……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。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,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,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,本院评析如下:

    沈虎盗窃他人财物,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且系未遂。

    原审法院对其犯罪的定性和认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无不当,但未认定本案的抢劫犯罪系未遂,应予纠正。判决如下:

    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沈虎定罪的判决,撤销对其量刑的判决,改判沈虎有期徒刑二年。”审判长宣判道。

    一审法院判处沈虎三年有期徒刑,方轶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,结果二审法院取了个中间,改判有期徒刑二年。

    方轶听到判决结果后,没有惊讶,因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在他的意料之中,法院可以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,但是律师的量刑建议绝大多数时候只是个参考,很少被法院采纳。

    旁听席上的沈贵林眼睁睁的看着儿子被法警押出了法庭,父子两个四目相对,眼神复杂。当沈虎的身影消失在法庭门口之时,沈贵林的眼睛湿润了。

    “方律师,如果申请再审,我儿子的刑期还能减下来不?”法院大门外,沈贵林看向方轶,问道。

    “难!我个人觉得很难。您要申请再审?”方轶问道。

    “哎!算了,既然没希望就算了!”沈贵林叹息道。

    沈家家底薄,请律师已经花了不少钱了,开庭之前他曾去咨询过其他律师,如果申请再审还得要缴纳一笔不菲的律师费,沈虎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了四个多月了,再有一年多就出来了。

    沈贵林权衡再三,最终还是放弃了申请再审,为儿子减刑的想法。

    第386章 过了河就想拆桥,哪有这么便宜的事

    秋老虎过后,秋日的阳光照在身上,让人感觉懒洋洋的,很舒服。

    吃过午饭,方轶站在楼下花坛旁与王德友、谢友和及老黄等人边晒太阳,边抽烟闲聊。

    “老王,我前段时间签的韩总的科技公司,怎么样?”黄援朝递了一根烟给刚扔掉烟头的王德友。

    “那家企业不错,对接的法务部小姑娘虽然刚毕业,但人很聪明,有事一点就透,沟通起来不费力。前两天我帮他们起草了两份律师函,如果对方不打款,估计要走诉讼程序。你可以关注下。”王德友接过香烟说道。

    “好事!回头我去找韩总的助理聊聊,看看能不能把案子接下来。”黄援朝嘿嘿一笑道。

    “老谢,谈案组那边最近怎么样?”方轶问答。

    “别提了,上门的不少,但是成交一般,主要是咱们有最低收费,很多当事人即想要专业的服务,又不舍得花钱,没办法,只能收点咨询费。

    案子每天都有签约,但是没有太大的案子。据说很多大客户都跑去京城找律师了,咱们距离京城太近,不占优势。”谢友和吐着烟圈道。

    “都说是京津冀协同发展,可这么多年下来,京城发展的挺好,剩下的两家不论是经济还是人才都快被吸干了!跟人家长三角和珠三角没法比,人家才是真的协同发展,咱们这边是各顾各。”黄援朝道。

    “咱们律所怎么不在京城弄个分所?”王德友突然问道。

    “弄过!后来发展不怎么样,成本又高,又没有律师能撑得起来,再加上竞争激烈,最后撤了。”黄援朝道。

    “京城业务多,机会多,但是竞争压力太大,成本也高,最主要的是水更太深。我觉得咱们守住本地市场就挺好,没必要去京城凑热闹。”谢友和说道。

    就在此时,方轶的手机响了起来,是兰姐打来的,让他下午有空过去一趟,有份律师函要起草。

    丰田车开进盛丰集团就像回到家一般,进入大门,连检查都省了,地下还有预留的专属停车位,距离电梯很近。

    方轶敲门走进总经理办公室时,兰姐正在打电话。